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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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