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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P計畫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Enhance Enforcement Program, EEP)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1月9日勞職安2字第1031036089號發布

    壹、緣由:

    「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尊嚴勞動的工作環境」及「持續降低職業災害率,保障勞工基本人權」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願景及目標之一,其中重要工作之一即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而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定,根據統計,近3年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案,在2件以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經分析,該等廠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事業單位均有一再重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基此,職安署本於「尊嚴勞動、生命無價」的工作價值,及為展現貫徹勞動檢查執法公權力之決心,特規劃實施本執行計畫。

    貳、目的:

    為加強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之事業單位嚴格實施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並藉由安全衛生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構工安紀律,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參、目標:

    協助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等事業單位健全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防止再度發生職業災害。

    肆、主要理念:

    一、重視「尊嚴勞動、生命無價」核心價值:尊重勞動者為勞動政策之主體性,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潤之上。
    二、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建立安全成本概念。
    三、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對承諾積極改善者,協助提昇自主管理能力。

    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3年內曾發生2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工作者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廠場,且1年內屢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共達3次以上者。

    1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1至7等級之障害達2人以上之廠場。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致工作者發生重傷或死亡者。

    二、工程類:

    3年內曾發生2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造工程。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工作者人達300人以上,且1年內屢因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共達3次以上者。  

    三、其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陸、檢查重點:

    以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所訂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項目 (如危害告知、安全協議等)為主要檢查項

    柒、執行方式:

    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劃分3級,最危險者為第1級,其次依序為第2、3級)監督檢查及處理方式(詳如分級表),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1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其實施密集檢查,並予以採證;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簡任以上人員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查,另各區中心簡任以上人員亦不定期派員會同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稽查。

    經檢查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職安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對被列為「第1級危險」者,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

    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按月統計轄區職業災害及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名單之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主有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並以第1級危險、第2級危險、第3級危險表示其嚴重程度副知職安署。

    三、指導改善:

    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會議,或由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指派科長或資深檢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向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經各區中心主任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降一危險等級,列管為第3級危險者則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辦理者,勞動檢查機構得將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捌、管考機制: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或營造工程及檢查處理情形函報職安署;對於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而達(或提升)列管標準者,應於當月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並依規定列管。
    職安署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計畫之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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