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即自行迴避並以辦理書面通知;本法第7條第1項亦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為因應公職人員或利害關係人認有利益衝突而應申報迴避之需求,法務部業設計相關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提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