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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服務資訊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定義,以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或交易行為時,應留意身分關係揭露等事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06 14:12

    有關107年12月13日生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及交易行為,例外於符合本條項但書各款情形時,不在此限。有關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之「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公告,係指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

    另本法第14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補助者除外)補助或交易行為時,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違反者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務部爰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包含【A.事前揭露】及【B.事後公開】)併同填寫範例,提供本處各位長官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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