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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

    1.單位適用→1.舊有+非機關(全部)-藍色-綠色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2-09 12:26

    103年7月前原已部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公務機關構,於風險分類不屬於部分適用之政府機關,

    其單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應包含所有人員(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102條之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辦理事項總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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