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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

    1.單位適用→2.部分適用-政府機關(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2-09 13:06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部分適用政府機關,因部分適用之政府機關未涉及工程、運輸、製造、維護、實驗室、醫療、教育等各種行列分類上有獨立之營業、作業行為,故僅適用部分人員,其中部分法令亦排除適用。

    可參附件檔確認;另部分適用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雖依照附件檔"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說明排除,但是然需依照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相關保護措施。

     

    特別提醒,如果政府機關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風險分類內之表列業務或已從事行業分類上之各類行業,本應全體單位內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包含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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