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前原已部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公務機關構,於風險分類不屬於部分適用之政府機關,
其單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應包含所有人員(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102條之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辦理事項總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