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於96年1月10日以勞中2字第0960200082號公告:修正「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等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並自97年1月1日實施在案。依該公告事項載明:取得本職類技術士證照者,可分別操作下列機種之固定式起重機:
一、取得固定式(伸臂)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得操作各式固定式(伸臂)起重機、平動起重機、卸載機(伸臂型)及塔式起重機。
二、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得操作各式架空式、橋型式、斯達卡式、纜索式、捲揚式等起重機及卸載機(架空型)。
三、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在地面操控)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僅得操作各式地面操控之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橋型式、纜索式及捲揚式等起重機。
四、是以僅取得固定式起重機伸臂式之技術士證,依前列規定,未具操作固定式(架空)起重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