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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令宣導

    有關本處人員於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遴聘講師時事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遵守自行迴避義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06 16:15

    市府政風處107年7月31日高市政預字第10730567100號函知各級機關於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遴聘講師,悉依據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倘所聘講師係本處特定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應依照本(107)年度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條文踐行自行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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