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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COVID-19「職災通報」及「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委請主管機關釋疑結果回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5-03 11:30

    勞動部已於2021年5月25日公告,於"執行職務過程、工作場所染疫皆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範疇;近日有就「職災通報」及「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委請主管機關釋疑(意見信箱),相關結果回覆如下,供參!
    只要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如A確診,於勞動場所傳染B,致使B確診,B即須進行「職災通報」及「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
    另外,據主管機關回覆,現行於線上月填報平台,已於災害類型增加有COVID-19選項,事業單位應核實填報。並不影響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計算,因現行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之計算尚未含括COVID-19案件。

    • 相關圖片
      1. 工作場所確診染疫,重大職災通報_頁面_1
      2. 工作場所確診染疫,重大職災通報_頁面_2
      3. 工作場所確診染疫,重大職災通報_頁面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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