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明定有關生理假規定,相較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部分屬特別之規定。爰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案件之裁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