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時。(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二、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一)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電話(07)7336959。(二)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