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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令宣導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07 09:13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新法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新法將對環保、關稅、警政、教育、建管等機關產生約束,如清潔隊員收受民眾的紅包、茶水費,業者為求順利通關支付的「快單費」、「茶水費」、「加班費」,民眾感謝警方致贈紅包或禮品,及校長收受合格教師的紅包,都有觸法之虞。

    法務部呼籲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對公務員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賄賂;若有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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