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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令宣導

    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07 09:18

    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涉嫌貪污等特定犯罪之公務員,課以就異常增加之不明來源財產負有說明之義務。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一、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二、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認定之,以期公平完備。
    三、略微提高法定刑:
    修正刑罰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以維持輕罪本質,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期能罪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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