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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令宣導

    108年圖利與便民法紀宣導簡報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0-06 15:27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也是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而給予民眾方便,就算只是微小的利益,還是可能成立圖利罪。 認識圖利罪: 1.法條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2.區辨方式:行為人是否為公務員、行為人是否明知故意、行為人是否違反法令、是否獲得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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