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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勞動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修正條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4-15 22:53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條文1份。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為:
    一、新增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之容許標準5mg/m3。
    二、修正甲醛容許濃度值(1ppm降至0.75ppm)。
    三、合併第一種與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修正容許濃度(0.1 mg/m3)。

    其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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