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條文1份。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為: 一、新增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之容許標準5mg/m3。 二、修正甲醛容許濃度值(1ppm降至0.75ppm)。 三、合併第一種與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及修正容許濃度(0.1 mg/m3)。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