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43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本次主要修正項目為:
一、增訂長期夜間工作(22時至6時工作時間超過比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納入公衛師)之定義,並增列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二、修正一般健康檢查之年齡級距、檢查頻率(如下)及項目,並增訂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之規定。
1.年滿60歲者,每年檢查1次。
2.40歲以上未滿60歲者,每2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3年檢查1次。
三、基於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及行政機關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間(健康檢查相關條文),其施行日期為1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