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正式將吊升荷重未滿 3 公噸的 「 塔式起重機 」 及 「 具有 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 」 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為避免事業單位集中於上述規則115年12月23日施行前夕始提出申請,導致代行檢查量能無法消化、排程壅塞,爰實施檢查分流,採行下列措施:
1.合格證起算日:凡於115年12月23日前提前完成檢查並合格者,得先行核發合格證;惟合格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仍應配合旨揭機械納管之日期,統一訂為115年12月23日,不因提前檢查而縮減其合法使用期限。
2.設置時間認定:115年12月23日前有設置事實者,得依職安署103年11月11日勞職安字第1030011729號函認定。